1、辽宁省为了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相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条例强调了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农业机械化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如省、市、县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其他部门按职责参与,乡镇政府提供配合。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五号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该条例是在2008年11月28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并审议通过的,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3、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部分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将从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详细描述了对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4、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多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三十八条,若未经许可,农业机械维修单位未持有技术合格证书而开展维修活动,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二)养鱼品种、设施、技术等达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三)渔业规模化养殖应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第五条 渔业资金补助标准。
3、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厅)政策文件共计20826件(目录从略);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规章共计128件(目录见表三);停止适用的原重庆市政府所属部门政策文件由市政府相应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