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商品(以下简称“农机商品”)销售价格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南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的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机构负责实施和贯彻农业机械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农业机械化管理政策,确保全县农业机械化的有序进行。
第三条明确了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和驾驶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农业机械作业安全。
六)其他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第七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购置补贴。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不含汽车),是指农业生产机械,农村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业工程机械。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