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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加工范围界定(初级农产品加工要求)
发布时间: 2025-03-20 浏览: 19 人次

农产品初加工销售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农产品初加工销售是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初级农产品,如苹果、蔬菜等,在销售时无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必标注生产日期。这些产品直接来源于农场或林地,未经过任何加工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此范畴。因此,它们在销售前无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法律分析:销售初级农产品无需食品经营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行业,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对于那些销售初级加工或未加工农产品的农户而言,如水果和蔬菜等,通常无需取得任何资质。然而,如果农民进行农产品的包装加工,如制作果干、蔬菜罐头等,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这些许可证的申请需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提交。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还是需要注意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不需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农产品加工的定义

详细解释如下:农产品深加工是农业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之一。它不仅仅是简单的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处理,而是通过对农产品进行深度处理和技术转化,使其增值并提升产品品质。这一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领域。首先,农产品深加工的目的是为了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农产品加工业涵盖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纺织原料加工、木材加工、烟草加工等多个行业和领域,通过加工农产品提高附加值,丰富市场供给。农产品加工业是指将从农田、牧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基地采收的农产品,通过一定的技术和加工工艺,转化为具有较高附加值的成品食品或其他农产品加工制品的产业。

对于消费者来说,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使人们获得更加安全、营养健康和口感好的食品,满足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在当前社会,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农产品初加工在现代农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这里首先要搞懂什么是农产品。一般而言,农产品就是种植、养殖农作物产出的产品。也有的叫农副产品。副产品通常是指农业的副产物。比如秸秆、玉米芯等就是农业副产品。比如粮食、经济作物;桑蚕、蚂蚁等都属于农产品类型。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称之为农产品加工企业。

初级农产品执行标准

初级农产品执行标准概述: 农产品初级加工需遵循相关法规,包括申请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资格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 初级加工指对农产品进行的基本处理,如去籽、净化、分类、晒干等,以供初级市场销售。

法律分析:如果只是对鱼进行分割、冷冻及定量包装,没有调味、干制、盐渍等工艺,应该属于初级加工产品,否则应该按水产加工品领取QS。按照GB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只要是定量包装的食品,应该都要按GB7718来进行标识(储运的保护包装除外)。初级农产品应该是农业部门进行管理。

初级农产品没有执行标准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该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初级加工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初级农产品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一次性处理,不改变其内在成分。这包括去除杂质、分类、干燥、去皮、软化等,以及为初级市场提供的其他加工服务。

初级农产品的管理通常由农业部门负责,但在实际监管中,工商部门也会介入。工商部门需要理解和执行GB771GB28050等标准,以应对来自内部绩效压力和职业打假人的挑战。在标签管理上,工商部门需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也是企业遵守法规的表现。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