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2、合作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3、- 农村民间工艺品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 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农民为主体成员。- 服务成员,追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3)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5、法律分析: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6、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4)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