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专门探讨了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强调了服务的市场化和规范化。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为本地或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这些服务需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体现了对服务质量的严格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第七章主要涉及法律责任,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对于违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管理的,根据第30条,若违反第15条的规定,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次,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是重点管理对象。
5、年4月7日修改一部为第4228号法律,之后1994年11月11日全文修改为第4780号法律及修改一部后成为现有的法律。本文由18条本文和附则构成。为了规定实施本法有关的必要事项,现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令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
1、具体管理措施还包括:设施农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设施农用地进一步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2、在财政和税收政策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为设施农业提供了优惠政策,如贷款贴息和补贴增加。天津市甚至将设施农业产品如温室卷帘机、微耕机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给予农民购买补贴。一些地方还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如上海市采用多元投入模式,打造大型花卉基地和市场。
3、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水利、电力等,为农业生产提供便利条件。同时,政府应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提供优惠贷款、补贴等措施,鼓励农民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加强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是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力保障。通过实施综合性措施,可以有效推动农业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深化农业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涉农组织加强合作,参与培训和外派项目,建设畜牧产业创新园;推动“农业走出去”,布局建设园区与交易中心,加强贸易基础设施。
5、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方面的优惠。此外,国务院还可以规定其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5)其他扶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并实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扶持措施,以进一步推动合作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