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七条修改为:“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江苏省为有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简称《农技推广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规范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七条 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的设立;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指定、告示及优先支援;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查及检查合格的无效及取消;售后管理及安全管理;罚则。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为了推进农业机械化,提升农业的整体生产能力,构建现代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牧业机械化发展,建设现代农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条文中的“市、地、州”修改为“市、州”。删去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五十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强化农业基础设施,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6、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一条中的“列入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2、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机械化科技成果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
3、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到本县(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申领号牌、行驶证、准用证、驾驶(操作)证等手续,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度检、审验、临时检、审验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学习、竞赛等活动。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根据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和使用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6、陕西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