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④生物加工,利用各种微生物或酶素改变农副产品的化学成分,如发酵、酿造等。
2、粮食的初加工:对小麦、稻米、玉米、薯类、食用豆类、杂粮等,进行清理、包装等步骤的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各种专用粉、成品粮等初级粮食制品。林木产品的初加工:对伐倒的乔木、竹进行简单的加工处理,将其制成原木、原竹、锯材等产品。
3、深加工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学手段对原料进行加工,如制作果汁、酒类等。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效益显著、能够推动产业化发展、竞争力强、社会效益高。 中级加工 中级加工的加工程度介于初级加工和深加工之间。
4、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新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在这些活动中,生产的农产品包括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等原材料和农产品的初加工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初加工环节农产品初加工环节指的是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环节,如清洗、去皮、去籽、去壳、烘干、熏制、腌制等。
自产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该行业初加工是免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查询得知,农产品的初加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规定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农产品,以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如粮食、植物油、蔬菜、水果、干果、坚果等,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初加工的,免征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除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外),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初加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主要取决于税务法规和政策。一般来说,农产品初加工可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缴纳增值税。具体缴纳方式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政策来确定。
自产农产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该行业初加工是免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查询得知,农产品的初加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具体规定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企业自产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的农产品,以及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如粮食、植物油、蔬菜、水果、干果、坚果等,免征增值税。
正面回答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销售种子、化肥、农药、有机肥料、农用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从事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产品、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流通环节从事蔬菜销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1、农产品初加工包括: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一)粮食初加工小麦初加工。
2、粮食的初加工:对小麦、稻米、玉米、薯类、食用豆类、杂粮等,进行清理、包装等步骤的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各种专用粉、成品粮等初级粮食制品。林木产品的初加工:对伐倒的乔木、竹进行简单的加工处理,将其制成原木、原竹、锯材等产品。
3、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玉米初加工。
4、初级农产品包含食用农产品。其中食用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5、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即对收获的各种农新产品(包括纺织纤维原料)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新产品的初加工活动。
6、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加工处理,以提高其附加值、延长保鲜期、改善品质等目的的加工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