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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产品加工现场管理(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
发布时间: 2024-06-05 浏览: 38 人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等方式生产,未经加工或仅经初加工即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农产品,准予进入市场经营;对未经认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农产品的各类市场。

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产品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以下简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3、《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办法》第三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4、无公害,指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符合《国标》的产品,多指农产品。

5、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7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